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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8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
美商來台上市 股利扣繳30% 會計師建議企業宜先做好股權轉換完畢、妥善安排資本規劃等措施

  據了解,在我國證交所的鼓勵下,美國西岸有不少台裔美籍人士開的科技業、生物科技公司,有意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建議表示,美商在申請之前,宜先做好股權轉換完畢、妥善安排資本規劃,並和內部股東、員工充分溝通,做好補償措施  

 未來,台灣股東獲配美國公司的股利,要被扣繳30%,但可免課資本利得稅。

 資誠估計,今年下半年就會有美商在台提出申請第一上市櫃。資誠副所長曾惠瑾表示,美商與陸企來台上市並不相同,包括:一、陸企多偏傳產及零售業,美商多為生技、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二、陸企大多為內控制度上的輔導。

 又,台、美兩國在股東及員工權益上有相當的差異,舉例而言,美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Stock Option),沒有上限,台灣則規定不能逾股本的15%,單次發行不能逾10%。

 會計師邱文敏指出,美商來台上市最大問題是股東要繳美國聯邦稅和州稅,稅負頗重。因為美商的股本要換為台幣面額10元計價,而美國法令規定,如美國當地股東逾500人,公司要向美國證期局公告,所以不宜以美國公司直接來台掛牌,要先重組公司股權,通常先在第三地,例如,在開曼設立B控股公司,持有美國A公司的股票,再以開曼B公司來台灣上市。

 但如此一來,則會產生股權轉換問題,依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A公司與開曼的B公司,一、股權逾80%相同,視為美國公司;二、80%至60%相同者,則美國A公司的股票在轉換為開曼B公司的股票時,就要一次繳交美國聯邦的所得稅,除非有符合規定,才可以遞延到股票賣出之後再繳稅。但州稅卻逃不掉,釋股的股東要繳股票交易所得稅。三、60%以下的股權相同,視為外國公司。由於美國的原始股東的稅負沈重,成為來台公開上市的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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