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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
美追稅 要台銀行業提供個資 FATCA 2013年上路,美國稅局要求非美銀行主動通報,持綠卡、具美籍的富人宜及早因應

 美國規定,自2013年起,國外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最終的「所得人」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創下外國金融業及一般企業要協助美國查稅的先例。
 

 美國採屬人主義,個人的全球來源所得都要課稅。資誠會計師周思齊表示,美國在今年3月18日公布生效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境外非美國的銀行「每年」要主動要向美國稅局申報(通報),其金融資產帳戶是否有美國客戶。

 舉例,位於台灣的銀行,向5個美國人及95個非美國籍,募集100萬美元,全部投資美國公債,美國「每年」在公債給付利息時,都會要求彰銀申報最終獲得利息的人是否為美國人?

 情況一,銀行照實申報,95個非美國人,美國稅局會扣繳30%,因為這是美國來源所得;另有5個美國人,因為其要自行申報利息所得,故不用扣繳。

 情況二,銀行沒有照實申報有5個美國人,則100位一律扣繳30%。 5位美國人隔年報稅時,這被扣繳30%的稅款也不能扣抵。

 資誠會計師邱文敏表示,美國的這項法案,除了查逃漏稅之外,也為了防止洗錢、反恐,對外國金融機構影響很大。如此一來,有美國籍、美國綠卡、美國稅務居民的雙重國籍的台商,在境外的所得、金融資產就會曝光。未來國際間是否會跟進,值得觀察。

 此外,FATCA也要求,外國的非金融機構(即一般公司),如果有1位美籍股東占股份的10%以上,及合計51%以上的股份為美國人所有,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公司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 

 邱文敏表示,在台灣,很多未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的第二代有美國籍,變成公司的股權逾51%為美國人所有,公司設籍在開曼群島,獲利也存在免稅天堂的金融機構。以前這些富二代,以為美國稅局查不到稅,並沒有申報所得。但從2013年以後,免稅天堂的金融機構也要主動向美國稅局申報,最好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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