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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3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
金融帳戶拒填國籍 美祭重稅 2013年起,美稅局對其買賣美國金融資產的全部價金,
扣繳30%重稅

 美國在今年4月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的2011-34號指導方針裡,擴大課稅稅基。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周思齊表示,自2013年起,我國金融機構的帳戶客戶若拒絕揭露國籍,美國國稅局將對其買賣美國金融資產的「全部價金」扣繳30%的重稅,亦即對「毛額」課重稅,而非只對「淨額」課稅,以示重懲。 

 美國的法源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依規定,美國境外的外國金融帳戶資產在5萬美元以下者,不必強制揭露;5萬美元以上的帳戶,要填寫書面是否具有美國籍,或是有美國稅務居民的身份。 

 如果有帳戶客戶拒絕填寫、不願意揭露身份資料,則凡是與美國政府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 的外國金融機構,在給付「轉付款項(Passthru Payment)」時,要幫美國稅局代扣繳30%。 

 假如我國某大銀行A有3個客戶,甲是美國人,乙是台灣人,而丙不願揭露國籍,他們委託A銀行買美國政府公債100元,各有美國的利息所得4元,贖回公債時,A銀行代為轉付利息所得4元及原本的價金10 0元給客戶時,代扣繳方式並不同。 

 A銀行付給美國人甲時,不必扣繳,因甲會自行申報所得稅),給付 104元。給付給乙時,要對4元扣繳30%為1.2元,共給付103.8元。給付給丙時,則對104元扣繳30%,只給付73.8元,美國稅局課稅31.2 元。 
此外,周思齊表示,台灣某家小銀B行未與美國簽署FFI協定,把錢委託給給上述的A銀行保管、投資,而A拿錢去投資美國公債,並與美政府簽FFI,A在給付「轉付款項」給B,也要代扣繳全部價金與美國來源所得的30%。 

 美國透過FATCA及FFI,要求我國在內的外國金融機構代其防堵逃漏稅,對我國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權益影響很大。 

 此外,2011-34號針對外國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財富管理的經理做更嚴格的規定,要求其必須在簽署FFI協定後的1年內,完成清查客戶的資料,如有違反時,要撤銷其FFI執照,這對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國雙重籍的富人而言,將有很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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