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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
境外提供勞務,非零稅率 北亞環球光纖判補稅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若由我國境外提供勞務,購買勞務卻在境內,而提供該勞務所取得的報酬也由境內支付,即不合稅法所指「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勞務」適用零稅率的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根據營業稅法這項規定,判決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路公司與台北市國稅局的營業稅爭敗訴,應補約2,200萬元稅款。

  北亞環球光纖是一家國際海纜電路公司,將國際海纜電路出租給中華電信。該公司依據營業稅法「零稅率」的規定,辦理92年5月至97年間的營業稅申報,但直到97年才遭國稅局以不適用零稅率為由,開單要北亞環球光纖補稅,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不過,北亞環球光纖在尋求行政救濟訴訟上,一路敗北,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指出,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才適用零稅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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