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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投資項目
  根據中國政府《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將外商投資分為鼓勵、禁止、限制以及允許等四大類。鼓勵類一般是投資回收時間長、或目前中國技術水準相對較低的行業,屬於此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產品是否內銷,其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可以享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若是購買國內生產設備,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也可申請退稅,目前在《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規定有十三大項符合此種優惠,這其中,第十三大項為產品100% 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第二類為禁止類,一般是政府重點保護或國家壟斷的行業,或有違反法律、有害健康或嚴重污染的行業就會納入此項規範管理;第三類為限制類,一般是大陸已具備相當實力、或國內已處於飽合狀態、或已供過於求,為保護國內產業而限制外商投資,或是國家尚需控制之行業屬之,但是如果是屬於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 70% 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以上三類之外的其他行業均屬允許類,目前大多數外商(尤其是台商)所投資的熱門行業如機械、電子、五金制品、鞋材業等均屬此類。

外商獨資企業資金到位相關規定
第一、投資金額:有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分,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者,其註冊資本最少需占7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1000萬美元者,註冊資本最少需占50%,且不低於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者,註冊資本最少需占40%,且不低於500萬美元;若是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者,註冊資本最少需占其30%,且不低於1200萬美元。
第二、到位期限:註冊資本需在營業執照簽發後三個月內到位20%,其餘資金需在二年內到位完畢。
第三、註冊資本:中國各地對於外商獨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規定不一,如東莞規定必須在100萬美元以上、深圳則是100萬港幣、上海要求14萬美元以及蘇州的20萬美元,這其中如有適用其他法令者(如物流業或是金融業),從其法令。
第四、機器設備:原則上,各地對於機器設備與流動現金的比例皆為7:3,設備並不限於進口或內購,不過對於進口設備的要求為八成新的機器,若是要進口舊機器設備,除了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審批之外,還需要到香港的中國檢驗檢疫局辦事處辦理有關的證件。 

外商在中國經營會牽涉到的稅賦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企業所得稅:目前中國對於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稅率為 25%,且在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在2007年3月16日之後才成立的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所得稅不得享有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在此之前成立的企業,不管是否有獲利,所享有的稅務優惠也必須在2012年之前使用完畢。
第二、營業稅:營業稅大致可分為增值型營業稅和一般營業稅,若是符合年營業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可申請為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可開立 17% 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企業可適用免、抵、退規定,反之則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僅能開立6%的一般營業稅發票,且無法進、銷項互相扣抵。
第三、個人稅賦:中國個人所得稅級距為九級,從 5% ∼ 45%,外籍幹部或當地員工都適用這個分級,差別只在於基本扣除額的不同,中國籍的員工基本扣除額為人民幣八百元,而外籍幹部的扣除額為四千元人民幣,另外,外籍幹部若在華工作期間不超過90日,其境內工作期間由境外雇主支付而不由中國境內公司負擔的部分,不需繳納個人所提稅,若在華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則境內、外雇主因境內工作所支付的酬勞,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個人稅賦相關的部分,還有一般俗稱的四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和工商保險),這些保險的名目和費率,在各省或地方皆不盡相同,在上海,雇主還要另外支付住房公積金。
第四、股息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後,以往不對外商課徵的股息所得稅,從2008年之後開始課徵,稅率為20%,但實施細則暫定為10%,對於過往稅後盈餘不需繳稅的外商,這無疑是加重了投資成本,但是如果能夠利用與中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86個國家或地區的公司來作為中國外資企業投資方,則可以享有較低的稅率,最低可降低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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