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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智境外公司服務地區 境外公司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BVI)

◎英屬維京群島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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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簡稱BVI),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東南方、波多黎各東方之大西洋西部海面上,由40個島嶼組成,總面積約153平方公里(約與台中市相當),與美屬維京群島(U.S.A. Virgin Islands)毗鄰。英屬維京群島全年氣候溫暖,目前雖屬於英國的殖民地之一,但是擁有司法自主權,英國政府除派任總督之外,國會仍由英屬維京群島居民組成,由於島上風景秀麗,近年更成為熱門的商業活動中心。英屬維京群島主要的經濟收入是海外投資及旅遊業,法定貨幣及語言是美金及英語。
  自從1984年通過的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rporation Ordinance, CAP 291, Section 111)規定,在當地註冊之國際商業公司(IBC)不須向當地政府呈報稅務報表,亦無須設帳,每年只要繳納固定的政府規費之後,其離岸金融服務業便迅速崛起,目前已是全球最多人使用的離岸註冊地點之一,在當地註冊境外公司已超過700,000家,每年由境外公司所繳納的政府規費以及所帶動相關金融服務收入,在該區經濟收支中佔有極大之比例。又由於其國際商業公司之制度及法令規章完善,更成為其他境外公司設立地的典範,諸如薩摩亞(Samoa)、汶萊(Brunei)等地的公司法,皆是全盤移植自英屬維京群島。

境外公司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的優點
(1)隱密性高
各股東/董事的詳細資料均無須列入任何公開紀錄內,除非涉及跨國非法活動,原則上也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資料。
(2)與台灣簽訂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
可以利用英屬維京群島境外公司來台灣持有土地、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以及辦事處。
(3)維持容易
英屬維京群島境外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也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僅需按時繳納政府規費即可。另外,除非有變更股東/董事,否則也不需要每年申報股東/董事資料。
(4)使用者多因而認同性高
目前已有超過700,000家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境外公司,因此在作跨國投資時較不易發生難以預見的問題(例如政府官員表示未曾聽過該國,或是發生跨國糾紛時訴訟不易),接受度也較高。

境外公司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應注意事項
(1)公司名稱結尾必須是 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或其縮寫作為結束語以表示此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另外,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 BANK(銀行)、TRUST(信託)、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ROYAL(皇家)、IMPERIAL(皇帝)、EMPIRE(帝國)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
(2)公司註冊日期在1∼6月份的,往後每年4月30日前需要將政府規費透過註冊代理人繳交予政府,註冊日期在7∼12月的,需在10月30日前,否則即有罰款產生。
(3)最少一位股東/董事的身分證和護照(或法人證明文件)清晰影本,股東/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無國籍上的限制,不過若股東/董事是法人,尚須提供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證和護照清晰影本。
(4)在2003年5月時通過的商業公司法規訂,英屬維京群島境外公司的標準註冊資本為50,000股,每股面額可於設立時自行訂定,也可以申請增資超過50,000股,但是增資後往後每年的政府規費均會增加七百美元。故並不適合用來作為跨國投資控股公司或是持有海外資產,僅適用於三/四角貿易、收受國外佣金和個人的稅務規劃。
(5)公司營業項目基本上並無限制,但是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交易。也不可從事信託、銀行或保險業以及其他仲介和特許業務。還有不得在當地作為其他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 BVI 之註冊地址。
(6)為因應國際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且英屬維京群島政府也極力擺脫免稅天堂予人的負面形象,近年來積極運作修改公司法對於公司資料的隱密保護,並與各國洽談簽訂雙邊租稅協定事宜,目前已與英國、日本與瑞士等三個國家簽訂有雙邊租稅協定。同時於商業公司法中新增公司章程中需載明禁止發行不記名股票,對於公司受益人資料的隱密性影響甚大。
(7)由於公司設立程序過於簡便,導致部份不法集團與犯罪份子,利用該區設立的公司進行不法交易,同時該區所設立的公司也是各國企業在進行國際移轉訂價時最喜歡用的地區,因而被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列為不受歡迎黑名單中,各國稅務單位(如台灣93.12.28發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皆將與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往來頻繁的國內公司列為查核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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