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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智境外公司服務地區 境外公司設立地>塞席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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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席爾,坐落印度洋中,為東非外海、馬達加斯加島北方115個小島一同構成的美麗的熱帶群島。由於其稅法與政治體系完善,近年來成為新興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 
原為法國的殖民地,受到法國影響極深,西元1794年後,英國從法國手中奪取塞席爾的統治權,並積極發展當地的政經體系,直到西元1976年6月19日,塞席爾脫離英國政府的管轄之後,成為獨立的國家。由於塞席爾曾先後被法國與英國兩個國家統治,其政治、法律、稅收制度都混雜兩國特色。 
1994年12月,塞席爾政府擬定國際商業公司法藉以規範在塞舌爾登記的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IBC),塞舌爾政府對境外來源所得、境外財產之繼承、贈予或信託的所得利潤完全免稅,因此幾乎沒有租稅方面的負擔,是極佳的免稅境外公司設立地點。 

境外公司設立在塞席爾的優點
(1)法例容許在公司註冊証書上,除英語名稱外,使用中文名稱註冊或其他國家的語言。另外,公司條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等相關證件也都可以使用中文,可增加銀行開戶及海外投資認證之方便性。是目前極少數具有此優勢的海外註冊地之一,尤其適用於如台灣、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的華人世界進行投資或控股。
(2)塞席爾政府對於公司登記註冊資本額並無任何限制,故適合作為跨國投資之控股母公司,再加上各股東/董事的詳細資料均無須列入任何公開紀錄內,除非涉及跨國非法活動,原則上也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資料,隱密性相當足夠。 
(3)維持容易—塞席爾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也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僅需按時繳納政府規費即可。另外,除非有變更股東/董事,否則也不需要每年申報股東/董事資料。 
(4)塞席爾政府於2003年時,通過特殊執照公司法(Companies Special License Act, 2003),依照特殊執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塞席爾公司,無異於當地公司,並可享有塞舌爾政府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租稅優惠協定。塞席爾特殊執照公司亦需繳交塞席爾當地稅賦,稅率為1.5%,且在它國已繳納過的稅金可扣抵塞席爾當地應繳稅賦。目前已與塞席舌爾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有中國、比利時、南非、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模里西斯、辛巴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越南和阿曼等國,正在議約中的國家則有賽普勒斯、俄羅斯、埃及、突尼西亞以及馬爾他和印度與捷克共和國等。 

境外公司設立在塞席爾應注意事項
(1)公司名稱結尾必須是 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以及S.A.或是其縮寫作為結束語以表示此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最少一位股東/董事的身分證和護照(或法人證明文件)清晰影本,股東/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無國籍上的限制,不過若股東/董事是法人,尚須提供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證和護照清晰影本。另外若是要成立特殊執照公司,則需要最少兩位董事,董事僅能為自然人。股東人數最少一位即可,國籍不限制。 
(3)標準註冊資本額為 USD1,000,000,每股面額USD1元,繳交一次性的政府規費後也可以增資,且不管註冊資本額多寡,皆不影響日後每年之政府規費。若是要成立特殊執照公司,需到位公司註冊資本的10%。 
(4)公司營業項目基本上並無限制,但是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交易。也不可從事信託、銀行或保險業以及其他仲介業務。還有不得在當地作為其他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其他塞席爾公司作為註冊地址。但若是所註冊之公司為特殊執照公司,則可在塞席爾當地申請執照經營銀行、保險與人力資源產業,與國際商業公司不能從事當地投資相比,少了許多限制。 
(5)由於塞席爾並不在任何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名單上,名聲良好,因此塞席爾的國際商業公司適合用以作移轉訂價或是國際權利金收付以及個人財產的理財規劃,另外若是有投資控股的需求,則可以塞席爾特殊執照公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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